一、如何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流程如下: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二、行政执行的原则有哪些方面
行政执行的原则包括了: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n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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