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赡养关系
赡养关系应明确界定为子女对父母及晚辈对长辈之尽孝行为。
子女生育后,无论自身状况如何,均需对年老体衰或贫困潦倒的父母承担经济责任。
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孙子孙女,对外祖父母的尽孝也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如何界定赡养义务
子女对于父母承担赡养责任,其中包括物质及经济层面的支持。
作为赡养者,他们必须为老年人提供足够的经济供给以及生活照料,同时精神关怀也是必不可少的。
无论子女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只要具有经济能力,就应该无条件地履行此项职责直到父母离世。
赡养的核心在于,子女在现有经济背景和社会环境下,需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资和资金,并在生活、精神和情感方面给予尊重、关心和照顾。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同样负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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