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活动中,如有人邀请他人协助完成某项工作并不幸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邀请者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自然人与他人之间建立起劳务关系时,倘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其他人或组织造成了损害,此类损失则需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负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当接受劳务的一方成功地承担上述侵权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存在故意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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