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自然灾害谁来负责
时间:2023-06-15 14:11:19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合同自然灾害谁来负责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房屋租赁期间因自然灾害而受到损失的,承租人与出租人都不能互相要求赔偿。但如果有保险的话,而且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也承诺保障的,那么就可以分别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规定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是什么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是什么,具体如下:

1、承租人承租租赁物的,对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2、妥善保管是指按租赁物的性质、特点等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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