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合约所规定的期限准时交付房地产,那么这便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违约责任追诉。如果经过合法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如期履行交房义务,且没有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延误的原因,那么购房者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关联,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全权负责。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成功地交付房地产,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买方并无权利解除购买关系,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赔偿由于逾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时交付给买方。如果不能按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及时通知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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