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有很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一、物业纠纷的类型
1.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可以将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四类:
(1)民事纠纷。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2)经济纠纷。指存在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个人与其所在经济组织之间、下级组织与其上级组织之间或者依法依合同结成经济协作性隶属关系的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基于经济关系和组织管理职责关系而发生分纠纷。其主要表现为:基于营业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在承包当事人(物业管理体制企业与特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的经营管理权限纠纷;基于所有权和成员权而在业主个体与业主小组、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或住区管委会之间发生的经济事务自治权利义务纠纷;有关单位依物业管理法规应当相互协助而未尽协助职责纠纷等等。
(3)行政纠纷。狭义的是指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执及连带利益(如行政赔偿)争执。广义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的争执。在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有在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或干预物业管理活动引起的纠纷。
(4)刑事纷纷。指个人或法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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