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投诉,适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对价格举报投诉的处理期限有以下要求:
1、《规定》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2、《规定》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3、《规定》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4、《规定》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5、《规定》第十三条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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