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35:22 1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自查、自纠,同时填写耕地占用税检查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农财处。

第二阶段为互查阶段,时间从7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我局将组织相临区县对自查情况进行互查。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8月初到8月20日结束。由市局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区县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工作组做好抽查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要十分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的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搞好这项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应本着自查、自纠从宽,抽查从严的原则处理,并限期解决问题,不留尾巴。

1993年4月7日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93)财农税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限制乱占滥用耕地,切实保护和开发耕地资源,我们决定对近几年来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主要检查1990一1992年各地区财政征收机关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情况和纳税单位与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占地面积情况

(1)财政、土管部门各自掌握的批准占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实际占地结构、实际征税面积的情况;

(2)有无应征未征面积、批非占耕面积、批少占多面积、未批先占面积,以及在计税面积中是否包括本地区《实施细则》中所增列应税项目计税面积的情况。

2.征收管理情况

(1)有无虚报、误报计征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入库数税额、退库税额的情况;

(2)有无应加征而未加征、应罚未罚的情况。

3.税率标准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税率标准,有无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

4.入库情况

(1)有无未将征起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情况;

(2)有无未将入库的税款及时按30%比例上缴中央金库的情况。

5.减免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减免管理权限审批减免项目,有无擅自或越权减、缓、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2)有无应减免未减免和错征的情况;

(3)有无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的情况。

6.退库情况

(1)有无错征而退库的情况;

(2)有无将尾欠收入退库的情况;

(3)有无擅自退库的情况。

7.开发区征管情况

(1)批准占地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的情况;

(2)有无免征或缓征的情况。

8.“三资企业”征管情况

(1)对“三资企业”审批文件资料是否掌握的情况;

(2)有无“三资企业”在产权变更后(即外方撤出,由中独资经营)仍享受“三资企业”待遇的情况;

(3)有无假冒“三资企业”逃避纳税的情况。

二、检查的宗旨和方法

这次检查以求实自律、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水平为宗旨。实行自查为主、互查为辅的方法。我部将派几个工作组督促各地区开展检查工作。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从1993年5月开始,8月底结束,共4个月。第一阶段自查,各地区从5月份开始,7月底以前结束。第二阶段互查,由我部确定一些地区从6月份开始,进行互查。在此期间,我部将派几个工作组巡回抽查,督促各地区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工作。第三阶段总结,写出检查总结报告。

四、检查的依据及处理

检查以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税收法规、条例及各地的有关规定、办法为依据。对检查出违法违纪问题,应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对能认真自查、自纠,并积极协助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从轻处理;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又不认真自查、自纠或阻挠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五、检查要求

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这次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做为重点来抓,及时布置下达检查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2.各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组织开展好自查,同时要抓好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20%,确保抓出成效。

3.被查的地区要端正态度,认清这次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勇于解剖,不得隐瞒、虚报、逃避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检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秉公执法,勤奋工作,发现问题要科学分析,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在检查中要廉洁自律,不吃请,不受礼,不借机公费旅游。

5.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务必于8月底以前报送我部。

199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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