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二、办理材料
项目报审申请函
申请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的提供;报区局初审需要提供
申请者是个人的提交;
申请者是企业的提交;
提供的说明须包括以下内容:占用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各多少平方米;占用面积计算图;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或免交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证明材料;有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报区局初审需要提供。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写市管和跨区的跨河、穿河、临河项目及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非临河项目必须提供;影响明显轻微的非临河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提供。
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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