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中发[2003]12号文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中发[2002]12文下发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4、省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管辖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员工证》及社会保险手册等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证》或《失业员工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③本人二寸彩色近期照片5张。
(二)审查与公示
区劳动部门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来的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地点:区劳动局办公楼公示栏)。
(三)审批
经区劳动部门审查与公示后,对符合条件者,区劳动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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