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明。此外,还包括以下凭证: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
原告马女士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获悉,公司并没有为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于是引发了与公司之间就补签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纠纷。这个案件虽然最后是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讼诉,但是案件的根由显然还是社会保险的问题,而对于社会保险的规范则是关乎《劳动合同法》实施实效的重大问题。在多维的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是重要的一维,而《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规范,显然也要规范社保关系。通过对社会保险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良好的劳动关系使社会保险不断提高标准和覆盖率,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应有之意。但是,当下两者的关系却显得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很多的劳动争议都与社保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工伤、医疗等问题更是引发了大量的劳动纠纷。而由于社保条款都是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所以社会保险基本是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这样,在社会保险上出现的问题很多都被转嫁给劳动关系来消化,显然,这些都会增加《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难度,而最终必将影响其实效。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捆绑在劳动关系中的其他关系的规范,尤其是社保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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