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执行回转的国家赔偿有哪些情形
执行错误赔偿,由于是没有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去执行,所以执行错误赔偿的情形仅限于: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额、范围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
(六)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经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末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执行回转产生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即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被依法撤销而引起执行回转。而执行错误产生的原因,则是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回转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原执行根据已执行完毕。
2、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须有新的执行根据。
4、原执行权利人不主动履行新的执行根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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