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开发者违反合同的情況下,依合同之全部法律效力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但是,无论怎样,开发商都应为其违约行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如有一方未能充分尊重或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条款,那么,他们就必须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或者向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另一方提供合理的赔偿,这是他们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明确列出了相应的内容,即所谓的【预期违约责任】: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一方通过明确表示或擅自行动等方式表明其并不打算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地,第五百七十九条也详细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如果某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所有款项、酬劳金、租金或利息,甚至未能完成其他相关的金钱债务,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欠款项。最后,第五百八十条则详细阐述了【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当一方未能履行非金钱性质的债务,或者其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方式与合同约定存在显著差异,在此种情况下,对方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对方重新履行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1)由于法律原因或客观事实的限制,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非金钱债务的标的物不适宜强制履行并且执行成本过高。对于此类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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