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无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承揽。第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完成或者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方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双方应共同承担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如果招聘人员受伤,分包商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赔偿责任。根据分包的概念,分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分包商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承包工程后,分包商未设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安排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他经常以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分包商,分包商没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分包商)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2。分包商将所有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分包商,分包商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分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分包后,分包商未能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全部施工项目由分包商完成,从而在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分包商应对分包商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后,在分包商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分包商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负责原合同业主。同时,分包商还应按照原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原合同发包人负责。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连带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包商和分包商应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劳动部办公厅于1994年4月4日下发了《关于确认临时工主体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责任,造成临时工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在此基础上,对分包过程中如何处理事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承包人负责人未报告临时工工伤事故的,应当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承包人负责人确实不能承担责任的,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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