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调查:社保成企业的"心病"
时间:2023-06-09 18:44:51 4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华网广州3月13日电(记者杨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全社会劳动关系作出了重大调整,给企业、职工、管理部门都带来了强烈震动,各类媒体上频频出现企业界、学术界代表和职工热议《劳动合同法》的报道。

记者调查发现,广东省施行《劳动合同法》两个月来,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阵痛后,其正面效应已经开始凸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重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幅不大,主要压力来自心理成本。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认为,对于这部法律,应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

开始发酵的正面效应

记者在春节后多次采访了广东省各地举行的外来人员就业招聘会。招聘会上,记者看到,以往贴出来的招聘信息中工资面议等表达含混的字眼,现在已经变成了签订劳动合同月薪××参加社保有加班费男女不限等清晰、具体的表述,有的甚至还写出详细用工环境、食宿条件等,既方便了求职者选择,也促进了公平就业。

在广州市的数场大型招聘会上,现场还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咨询服务台,提供《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规咨询,帮助外来务工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维权意识。不少求职者表示,现在找工作时,他们会比较注重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两位正在招聘市场四处寻找目标的年轻人对记者说:我们前几天去了一家工厂,原来说好的是工资1000元以上,哪知真正到手的才800元,不含社保福利,老员工都辞职了,我们也不干了,到这里重新找工作。

据今年1月抽样调查,广州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开出的平均薪价为每月1160元,比上年同期涨了13%。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宝颖说,为找到合适的劳动力,企业愿意支付更高的用工成本,一些低薪岗位薪酬增幅明显,平均增长都在10%左右。

广东省总工会最近联合劳动保障厅调研发现,今年以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大大提高,达到了90%以上,其中汕头市已经达到95%以上。

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谌新民教授认为,实施两个多月,《劳动合同法》的正面效应开始慢慢发酵了:企业缴纳、社保的意识明显提高,在劳动力需求的压力下,对最低工资标准也更重视了。而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也促使劳动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人们担心的负面效应并不是没有,但没有原先想像的那么大。总的说来,在广东地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产业结构的升级乃至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都起到了正面作用。谌新民说。

对用工成本影响微弱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说,目前企业喊得比较凶的是害怕无固定期限合同,怕的是职工出工不出力,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令用工制度僵化。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加强管理解决。

记者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该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月来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统计。结果显示:广东用工单位平稳过渡,没有出现因实施《劳动合同法》大规模裁员等情况。

2月份,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在粤东、粤西、粤北和珠三角各抽查了部分企业。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说,抽查发现,《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企业成本,对用工规范的企业影响不大,对违法用工的企业则会造成一定影响。

林景青指出,感觉有压力的主要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港澳台企业,最大的压力来自于规范成本——这些企业长期以来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长期超时加班而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调查显示,即使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也只占很小比例。东莞某港资玩具有限公司有职工3420人,50%职工没有参加三项社保,如要全部参保,企业每年增加人工成本981万元,占企业总成本的1.8%。深圳一家纺织有限公司是全员参保企业,有职工1700人,假设其中50%即850人过去未参加三项社保,《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每年增加成本支出161.6万元,占人工成本的5.4%,占企业总成本的0.4%。

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部门抽查结果显示,这一成本一般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0.2%。由于目前招收普通工人也遇到了困难,2007年以来,佛山、汕头、韶关和湛江等市的企业都主动与职工续签,没有增加支付经济补偿的成本。

抽样调查中,东莞某港资玩具有限公司有3420名职工,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合同的有24.5%,全年需增加经济补偿100.6万元,占公司全年工资总额的2%左右,仅占企业总成本的0.19%。

另外,在产业升级、成本增加和经济政策重大调整因素影响下,广东省虽有一些企业迁移,但数量不多,没有发生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大规模迁移的情况。

企业担心历史旧账

3月初,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对广州市白云区、花都区企业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他告诉记者,调研中感受最深的是,目前企业所反映的种种压力,排在首位的,并不是因《劳动合同法》而增加劳动成本,企业最担心的,是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历史旧账,一怕算加班费,二怕补社保费。

长期以来,企业超时加班、不能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合同法》对于欠发加班费进行了较明确的处罚规定——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补发,而且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追偿企业发给解约经济补偿金。但是,过去的加班费是否要补发,如果要补发,按什么标准、追溯期多长,目前国家并无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去年下半年,有个别城市已连续发生了5起员工集体追讨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件,争议数额都在10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000万元。这些案件一告一个准,历史欠发的加班费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剑。

谢迎建说,以一家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为例,员工平均工资为800元。如果严格依法办事,估计该企业过去每年欠每个员工的加班费达1万元左右。如果有十年劳动关系存续期,要企业把积累下来的所欠的10年加班费都吐出来,恐怕很多企业受不了。

另外,在社保问题上,由于过去政策允许农民工先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过去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不要追缴,住房公积金要不要补缴,现在都还不明确,这也成为不少企业的心病。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以前不少企业在职工加班和参保等问题上并没有严格守法,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具体责任并把维权武器交给了职工,对企业来说有些心理压力很正常。

记者采访了几位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他们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必须贯彻执行,但对历史欠账可妥善解决,执法应该从一个新的起点开始,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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