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股东能否只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主张购买股权
1、不能。股权转让后,购买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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