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汇业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先后7次将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名称住宅楼宣传成皇家港湾酒店式项目,先后10次出现精装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皇家港湾等字样被东城工商分局以违反《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由,给予60万余元的行政罚款。汇业有限公司不服,将东城工商分局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汇业公司是否是涉案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汇业公司认为,涉案广告中提到的房产是由北京兴隆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原告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中约定原告受该公司委托代理销售策划工作,该销售策划工作并不包含原告负责广告发布的内容。此外,涉案广告的小样全部由兴隆基公司交付媒体,或委托原告转交相关广告公司,费用也全部由兴隆基公司支付,原告既无权决定广告具体内容,也不实际承担广告费用。因此,被告仅凭原告与兴隆基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就认定原告为此房地产广告之广告主,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被告东城工商分局则出示了原告与兴隆基公司2002年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明确约定如广告宣传中出现与政府批复文件中的内容不相符,由此产生的经济连带责任由原告承担,与兴隆基无关。另外,《委托销售合同》中关于原告将从皇家港湾房地产的销售中获得利润的条款以及涉案房地产广告中销售商是原告的标注都能证明原告作为推销商品房的销售商的广告主地位。在庭上,东城工商分局还出示了原告支付广告费用的银行凭证、对兴隆基公司以及相关广告代理公司的询问笔录作为支持上述主张的佐证。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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