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经签署了合同然而尚未全额交付押金时,关于认购合同在此情景下的法律效力问题需根据具体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
1)若在合同中并未规刻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是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定金是否已经交付对于该份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便不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此时我们需要依据合同本身所载条款的详细规定来判断其法律效力;
2)反之,倘若在合约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拿出全额定金才能启动或者确立主合同,而获得定金的一方要求表明自己并未按照承诺付出相应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在此种操作下即便并未完全实施,或是其主要部分已经得到了落实,也并不影响该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在这部分中,定金合同被定义为实践性合同,通俗地说,即与要物合同相对应,这意味着此类类型的合同除了需要当事人双方就各自意愿达成共识外,还必须实际投入定金,从定金真正到达对方手中的那一刻起,方可执行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