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外,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有权选择商品的产地、规格、价格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事项。关于自主选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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