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聚集众人进行打架斗殴行为的,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只是聚众斗殴的,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因此,这里的“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态度上的要求表明,刑法规定的精神在于,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只有具有较大主观恶性,才能对其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判定其他参加者对聚众斗殴活动的态度是否热心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在判定行为人是否为其他积极参加者时,首先应看行为人对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是自己主动要求参加的,还是经他人邀请或要求而参加的。
如果是前者,就表明其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如果是后者,通常就否定其对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具有积极性,但如果行为人在他人的邀请或要求下,愉快地接受了邀请或要求,也应当认定其对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具有积极性。
在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参与了聚众斗殴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积极性时,就认定其为“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对其行为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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