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规与拘留、逮捕的区别
1、两者的决定机关不同:双规的实施机关是纪委;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局、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法院也有司法拘留的权利;
2、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律对拘留、逮捕的权利机关、实施条件、时限都有具体的规定;双规在法律条文中是没有的,是纪委依据党的纪律规定的;
3、后果不同:双规是纪委指定双规的地点,法律上没有规定错误双规的后果;拘留、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都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就是指在看守所里执行,错误的逮捕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三、逮捕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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