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么
以下列举了部分情形,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赔偿:
1.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保费。
2.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未能遵循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事故并不符合该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规定。
4.保险事故系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范畴内。
5.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确认无效。
6.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期间。
7.在申请理赔过程中,缺乏必备的索赔文件或材料。
8.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9.超过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保险公司具有权利拒绝理赔:第一,未能按期支付所需的保费;其次,若发现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以获取赔偿金;第三,若存在虚假报案,则会被视为欺诈行为;第四,如果事故发生在保险范围或限额之外;第五,若保险标的出现故障但未经修复而导致二次受损;以及最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以上陈述内容覆盖了保险公司全部免除责任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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