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这一程序中,涉及到多个重要时间节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执行拘留措施后的24小时之内,警方必须尽速将拘留情况通知被拘留人的近亲属,除非此举会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阻碍;
其次,拘留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超过三天时间,但对于那些情节异常重大且案情极其复杂的案件而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拘留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七天;
再次,当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其最长的审批期限也不能超过七天;
最后,当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如果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则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长拘留期限一个月,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还可以再次申请延长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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