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被指定后,监护人不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如何更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具体来说,被撤销监护人应当由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而被变更的监护人则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监护人可以主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撤销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撤销申请就会被准许。
其次,被监护人、被监护人近亲属或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监护人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其监护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撤销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撤销申请就会被准许。
最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可以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而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指定监护人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指定申请就会被准许。
总之,监护人如何更换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在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方面,监护人应当尽到最大努力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其得到教育和生活的妥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同时,《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外,《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可以主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被监护人近亲属或社会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最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可以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总之,监护人如何更换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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