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时间:2023-06-11 14:54:16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人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由于犯罪行为使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侵害的对象。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被害人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汽车砸坏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修车费。

被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时,在同一个法庭上具有双重身份。在审理刑事案件阶段,以被害人的身份可以参加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发表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意见。在审理民事案件的阶段,可以就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举证,可以提出或者放弃自己的赔偿要求,可以和被告人和解。

(二)无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监护人,在诉讼中他们是法定代理人。

如一老人因交通肇事被撞成植物人,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负责照顾他他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一三岁儿童被拐卖,拐卖过程中人贩子将该儿童致伤。该儿童的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他们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

如一三岁儿童,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该儿童有权利以原告身份起诉父亲要求抚养费。儿童的母亲不能做原告,只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代理儿子出庭。

(三)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杀人或者伤害案件,往往引起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如一女子因恋爱纠纷被男友杀死,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她的父母作为近亲属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近亲属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所由近亲属共同提起。如一男子因交通肇事死亡,他的近亲属有妻子,母亲和女儿,三个近亲属必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放弃赔偿要求必须本人表态并记录在案。如肇事司机是被害人的舅舅,被害人的妻子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母亲可能不要求赔偿。法院不能把应当赔偿被害人母亲的份额判给被害人的妻子。

(四)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

如因失火罪烧毁**电视台的大楼,中央电视塔有权提其附带民事诉讼。因盗伐林木罪砍伐了村里的树木,村委会有权提前附带民事诉讼。

(五)保险公司

已经参加保险的财产(如汽车、家庭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损坏,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后,有权要求刑事被告人赔偿。

(六)人民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出庭检察官具有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人双重身份。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

(二)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从证据形式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聊天记录等等。

(六)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七)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称鉴定意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等。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可以委托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无权就被告人定罪和量刑发表意见。律师代理这类案件需要和当事人明确约定是代理刑事部分还是代理民事部分。如果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代理,则需要向法院递交两份委托书,一份刑事代理委托书,一份民事代理委托书。

2.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3.有权申请回避

4.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5.有权要求和解或者撤诉。

6.对判决不服,有权对民事部分上诉。

(二)义务:

1.对要求赔偿的内容有举证义务,不能举证要承担败诉后果。

2.遵守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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