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20年改判无罪,获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2-23 21:21:28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火车司机王华州的29年伸冤路

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西安火车司机王华州,经过29年的等待终获无罪。近日,他获得国家赔偿340万元人民币。

1990年5月5日,西安电力电容器厂女工宿舍309楼4层415房间,一名女工被杀,后经警方调查认为,与妻子同住女工隔壁的火车司机王华州有重大作案嫌疑。

从1990年5月10日至8月20日,在向警方11次供述中,王华州做过三次有罪供述。但在当年,西安警方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显示,女工身体及周边物品未检出人精斑,提取到的毛发均为O型人毛发,与王华州不一致。并且,王华州的衣物、鞋子均未检测到人血。现场证人也没人看见王华州进过女工房间。

王华州说,警方调查期间,他遭遇了刑讯逼供。

案发4年后,此案开庭审理。1994年8月17日,王华州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父亲经济损失3000元。王华州不服提出上诉,1994年10月7日,陕西省高院维持原判。

此后,王华州在监狱共获得过六次减刑。2010年6月5日,王华州刑满释放。在监狱,王华州度过了20年零22天,总计7322天。

出狱后,他继续上诉。经过漫长的申诉与等待,2017年10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18年6月21日,陕西省高院撤销原来一、二审判决(裁定),责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2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王华州申诉案。从王华州刑满释放,到2018年12月7日开庭,一共度过3104天,8年时间。

今年3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华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王华州无罪。

近日,王华州获得国家赔偿340万元人民币。但他的生活早已物是人非——妻子早已改嫁;由于之前获刑,他也丢了原有工作;医保、社保等均未缴纳。看病、养老对他来说都是一件难事。

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后,王华州曾针对其恢复医保、社保等问题与原单位有过沟通,但原单位以当年辞退是依据法院刑事判决,辞退合理合法,原单位没有过错为由,拒绝了他恢复工职、补缴社保的请求。

如今,王华州依旧与母亲生活在一起。10月21日,王华州说,获得国家赔偿的钱,他想买套房,有个自己的家。他还在为恢复工职和补缴社保继续努力,现在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对我来说,还是挺难的。

二、坐牢20年改判无罪,获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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