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停工停产是怎样
1.拆迁停工停产是指因拆迁工作导致商铺、工厂或其他经营场所无法正常运营,进而产生经济损失的现象。
2.这种损失是由于拆迁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对于被拆迁方来说,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因拆迁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等。
二、补偿确定标准
1.补偿的确定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2.补偿不仅要考虑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该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3.在实际操作中,补偿的确定还需要考虑非住宅房屋的认定。非住宅房屋通常指的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被征收房屋才能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从而享受相应的补偿。
三、应提供临时安置吗
1.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那么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的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不因拆迁而陷入生活困境。
3.如果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那么就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这是因为征收部门已经通过提供周转用房的方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
总之,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补偿的确定标准主要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而临时安置费的支付则与被征收人的选择有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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