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能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情况而定。如果钻戒等珠宝属于男方或男方父母婚前购买的结婚戒指,并赠与并交付给女方,则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予退还。婚后购买珠宝仅供妻子个人使用,应认定为妻子专用生活用品,归妻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钻戒不被认定为妻子的个人生活必需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与,合法有效。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直接公证为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能直接公证为一方。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内双方所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能够达成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且协议不具有法定无效的事由,那么二人就可拿着公证所需的材料为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当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即具有公证效力,财产也依法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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