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签注是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居民居住证到期后换证的繁琐流程,采用的每年签注一次所在地的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
1、《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
2、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地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居住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距离过期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就可以办理续签,超过有效期期限的居住证就会失效,失效两年的居住证就需要重新办理。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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