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其支配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后,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所作的记载。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如果房地产权利人设定了抵押权,其所有权上就会留有瑕疵,只有通过登记制度公示之后才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
(二)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办理抵押的程序
整理抵押资料:整理银行批贷后的抵押的材料包(1个工作日)
匹配新房本复印件和抵押材料(1个工作日)
住建委网上申请(1个工作日)
二次盖章(朝阳的单子和有问题的材料)1个工作日
去建委抵押:预约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
预约成功(以各建委的区县而异)
到建委办理抵押(约6个工作日)
领取他项权利证和房本给文岗组(1个工作日)
交接新房本和他项:扫描上传系统
房本和房本他证交接给银行(1个工作日)
银行放款(最快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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