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家企业因资不抵债而无法按期清偿所有外债时,法定代表人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严格界定。
通常而言,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并未滥用其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规避债务,从而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通常情况下是无需直接要求该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
然而,若该法定代表人存在诸如出资不足、抽逃资金、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等违法行为,则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框架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倘若该公司最终步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还需积极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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