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主张抚养费主体
时间:2023-04-26 19:51:21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种观点认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所需,为其所用的,他不是权利人谁是权利人呢,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已,而非权利人本身。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故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所作的处置,其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其实质则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但子女也非绝对不能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主体,只有两种例外情况,当父母均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的一方不正当的放弃、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权利受到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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