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权不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在房地产买卖关系中,房地产的合法共有人和合法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一房地产买卖关系中,共有人和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共有人应当首先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同等条件和价格要求购买的必要条件。如果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不要求购买,或者要求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则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优先承租权如何行使
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适用》)所言,由于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新增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适用问题尚未能得到检视。因此,《理解适用》对优先承租权的表述并未充分,大致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关于行使方式,存在两种观点。一,认为优先承租权是强制缔约请求权,即房屋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发出缔约请求方可实现。二,认为优先承租权是附条件形成权,即条件成就时承租人单方面做出缔约意思表示即可自动形成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笔者认为,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发出同意缔约的意思表示而非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为妥。
关于同等条件的理解,除了从合同价格、价款履行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等综合考量之外,还应当考虑房屋的用法和用途。
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时限问题《理解适用》认为:为了不使优先承租权规定被轻易架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不应当在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或空置后丧失;同时,也应该由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优先承租权行使期限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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