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规定者可在异地领取,住房公积金乃自国家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员工身上所产生之长期住房储蓄行为对等缴纳积蓄而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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