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若有人在驾驶汽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而引发交通事故,并致使他人失去生命,且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责的,此行为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度,将视事故的具体情形及其驾驶员的过失比率而定。
若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之后实施逃跑行为,甚至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醉酒驾车、无照驾驶等等,都可能面临更为严苛的刑事惩处。
倘若由于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最重可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以及被告方的行为表现进行裁决。
若被告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无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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