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商品房预售行为被视为特定领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之一,因此,作为出售方的房产开发商须严格遵守并按照法定程序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其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预售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然而,若开发商在争议诉诸司法解决之前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那么这份预售合同则可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2)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尽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必要且重要的环节,但这并不构成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事项另有明确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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