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18个专项实施方案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全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助资金。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电代煤气代煤等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农村电代煤气代煤、燃煤锅炉治理,火电淘汰关停、露天矿山整治、大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农村地区电代煤补助标准
按户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二)农村地区气代煤补助标准
按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1/2,其余由用户承担;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三)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四)火电关停淘汰补助标准
省级对关停机组按300元/千瓦给予奖补,已列入国家“十三五”。淘汰关停计划机组、违法违规建设机组、运行寿命期满机组以及选择电力容量指标交易的除外。
(五)露天矿山治理
主要对责任主体灭失的427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绿化,按照支出责任划分,补助资金以适当奖励和补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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