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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介入电子商务的可能性
随着互联网的遍及应用,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经济正在全世界范围内飞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虽起步较晚,但包括网上电子银行、网上电子交易、政府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等业务同样在蓬勃发展。
根据《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
但同时,众所周知,网络具有两大根本特性-即虚拟性与无地域性,使电子商务时刻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使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均无法向传统交易那样相对容易确认。而交易主体信用与交易安全恰恰是任何交易赖以成立的基础与避免纠纷的保障。
同时,由于网络的无地域性,使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存在不确定性,更助长了网络欺诈的盛行。
上述两方面因素无疑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联合国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电子商务的业务增长比例为140%,而其交易纠纷的增长率则高达200%.据美国一项调查显示,网络欺诈使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损失了1.17亿美元。在每天网上发生的130万件网上拍卖交易行为中,涉及诈骗的甚至达到1%,也就是每天将近有13000起网上诈骗发生在在线拍卖中。
对于管辖的不确定性问题,有望通过立法在短期内加以解决,包括国内立法(如我国民法典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规定)与国际立法(主要通过国际组织以公约的形式订立),在国际立法中包括冲突法规范的制定。但是对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问题-事实上该问题已成为制约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却不可能幼稚地认为通过简单的立法同样可以解决,其必将是一系统工程,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制度等多种制度的协调运行,而公证一向是防止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至少可以将受骗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样的,依托于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必然要靠电子商务公证的帮助,最大限度的避免商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公证制度,无疑将会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而巨大的作用,因为在此无论是主体信用的保证还是交易安全的维护,归根到底就是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而探求其合法性、公正性。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会发现,公证的职能与电子商务存续、发展的强烈需求不谋而合。同时,基于公证效力上的外观性与权威性,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也很好地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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