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彩礼通常会被依法判定为女性的个人财物,这主要是由于彩礼常常发生于二人领取结婚证之前,因而理所当然地成为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故离婚时自然仍然归其本人所有。
然而,若彩礼确实是在二人领取结婚证之后才被赠送予女方,那么此种情况下,彩礼便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并进行合理分配;
除非赠与人有明确表明该项财资仅归女子所有,在此种情况下,彩礼方会仍然视为女性的个人财富,离婚时也仍旧归属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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