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男方在婚姻持续过程中与他者保持一定同居关系,便可归入到该条款中的第(二)项——“与他人同居”范畴之中,此时女方作为无过失方,在面临离婚抉择之际,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然而,关于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宜,需依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裁决,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的照料程度等等。
倘若男方的行为已达到重婚标准,那么他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除了可以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求之外,还有权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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