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期间雇员的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在依法成立之前,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适格性,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本案的裁决结果,我们看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裁决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依法成立的企业才具备法人资格,才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公司设立期间,公司发起人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一定没有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情况讨论。
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个人”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发起人以个人名义雇用员工的“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本案就属这样的情形:在服装公司设立期间,张某只是以个人名义雇佣王某帮助其成立公司,并支付其报酬,服装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时不具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格。
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一家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时,此时在公司筹建期间,公司的发起人则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通俗而言,如果一家A公司决定投资成立一家B公司,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招聘员工负责筹备B公司的相关事务,那么在B公司设立期间,员工与A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A公司受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限制,如果A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我们建议,在公司筹建期间,劳动者应当与公司的发起人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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