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高空抛物案件要满足哪些标准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如下:
1.高空抛物的立案标准是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公安机关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具体如下:
(1)高空抛物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2)高空抛物行为必须扰乱公共秩序才可构成犯罪。公共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3)高空抛物的高空应当是从一层建筑物顶上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与之相当的高度抛掷物品;
2.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高空抛物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高空抛物罪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情节严重的,达到高空抛物罪的立案标准,以下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1)一般认知意义上危险物品的菜刀作为抛掷物抛至楼下公共区域,虽均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损害楼下公共区域的正常秩序,被法院以抛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判处刑罚;
(2)如果行为人主观明知抛掷物品将造成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并且实施了具有相应危险性的抛物行为,在抛物行为造成相应损害后果时以人身损害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为边界,这也构成情节严重;
(3)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
二、高空抛物适用什么原则
高空抛物适用的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三、高空抛物被砸坏东西谁来负责
高空抛物被砸坏东西侵权人来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n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n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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