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安排电工单独作业可以离职吗
对于电力相关行业从业者而言,在进行电气设备维修、维护或更替等各项工作时,必须恪守双人共同作业的准则。
即在工作现场,应当由两名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协同完成,其中一名从业人员负责具体操作,而另外一位负责担任监护职责。
监护员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娴熟的触电紧急处理技能,以确保操作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除此之外,作为特种作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他们须经过由地方劳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严格考核,并取得全国范围内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且需定时进行证件的复检更新。
在此基础上,鉴于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可以享有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权利,无需征得用人方事先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为员工评定高级职称出资,离职后能收回吗?
当组织对员工实施高级职称评审时,若员工选择离职,其有权索回该职称。
需注意的是,在员工参与培训并获取证书的过程中,若企业与员工达成其它协商一致的协议,则须遵循此协议的约定执行,通常情况下,这就意味着员工必须承担一部分因参加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用,以便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再者,如果企业资助员工进行培训并取得证书后,员工选择离职,那么证书的所有权将会依据证书本身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归属还给相关的个人或者团体单位。
只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向的培训资金,对他们进行专业化的技术培训,并愿意签订相应协议的话,就可以与劳动者达成服务期限方面的共识。
若劳动者违背了这一承诺,必须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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