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据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实施,是我国税法体系中首次引入非营利概念。此项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制定部门有关权威人士解释,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所得基本上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如果对其征税,将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公益作用的发挥。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非营利组织又具有双重性,既有公益性的一面——帮助政府提供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又具有市场性的一面——参与市场运作经营。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税收管理漏洞。
这位人士介绍,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经验,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了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逃避纳税义务。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全国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超过120万家,这些非营利组织对于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不足、帮助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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