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的抗辩与离婚协议本意明显不符,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汪先生协助将约定的一套房屋过户到殷女士名下。
【案例】
汪先生和殷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于2006年3月到闵行区婚姻登记处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双方所育之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儿子任何抚养费用;位于古美路上的一套产权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等内容。
离婚后,汪先生却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过户到殷女士名下,殷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汪先生协助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汪先生对离婚的事实及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其认为对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自己有不同的理解——
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房屋“归殷女士所有”,仅是归其居住,并非将产权给殷女士;协议书中所称的“过户”,是将这套房屋过户给儿子,并不是过户给殷女士。因此,他不同意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3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有效。
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本案所争房屋产权归殷女士所有,汪先生应在离婚后协助殷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殷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汪先生的抗辩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本意明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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