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及财产。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意思表示。胁迫故意的含义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于恐俱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嗅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胜。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恐惧状态有二:一是表意人原无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发生恐惧;二是表意人原有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加深恐惧。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人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可撤销合同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出现这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
(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二、劳动合同中受胁迫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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