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顶级法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制定有关滞纳金的具体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法规体系中所谓的滞纳金,其实是指针对未能按照税法所规定的纳税期限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其滞纳天数的累进计算方式,向其征收相当于滞纳税款一定比例额度的附加费用。
这实际上是税收行政管理机构对于那些逾期缴纳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经济上制裁的一项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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