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企业。
第三条实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遵循下列原则:
㈠尊重职工意愿和因势利导相结合。
㈡集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㈢企业改制和集体资产管理相结合。
㈣改制形式多样化与操作程序规范化相结合。
㈤企业改制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实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㈠对正在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产权单一的集体企业,全面实行协议出售或拍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协议出售或拍卖的产权一次买断,债权债务依法落实。
㈡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乡镇集体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进行资产重组。
㈢对已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可进一步规范运作,也可依照法定程序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制企业。
㈣对已改造为股份制但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乡镇企业,按《公司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㈤对资产规模大、效益好、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
第五条私营和联户企业,可自愿实行联合、兼并,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六条挂靠乡镇集体的私有企业一律脱钩,脱钩后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乡镇今后不再投资兴办集体独资企业。
第八条改制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企业服务站、资产营运公司和企业债权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九条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在企业自行进行财产清查和资金核实的基础上,由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改制企业经资产评估、核销、提留后的净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各投资方的股权。企业净资产原则上按4:6的比例界定给乡镇(村)和企业;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3:7的比例界定给乡镇(村)和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的债权债务,经当事双方协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可采取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适当减免、挂帐停息、挂帐计息不付息或缓付利息等办法处置,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严禁逃废金融债务。
第十二条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以出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可以出让、转让、租赁或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办理了占用集体土地手续,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破产、兼并等情形的,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可以出让、转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十三条界定为企业的净资产按企业职工岗位、工龄、贡献等量化为职工股,享受分红和股东权益。量化部分须配职工现金股,其比例不得低于1:1.股权量化应向企业经营管理层、生产业务骨干倾斜,量化给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股权应不低于界定为企业净资产的30%,生产业务骨干可达职工年平均量化额的2─3倍。在配置股权时,应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多持股,主要经营管理者持大股。主要经营者股权一般不低于总股本的15%。界定为乡镇集体的净资产,允许企业经营者出资购买。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净资产中界定为乡镇集体部分交由集体资产营运公司经营管理,所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既可实行按股分红,也可实行固定分红。固定分红标准可高于银行利息,但最多不得超过投资额的20%。
第十五条协议出售或拍卖乡镇、村集体企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属乡镇集体企业须经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属村集体企业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进行。
协议出售或拍卖乡镇、村集体企业可以整体进行,也可分部进行。
第十六条改制企业应与债权银行协商,及时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出售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所得净收入应作为乡镇集体资产收益,交乡镇集体资产营运公司管理,用于资本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改制企业向工商、税务、房产、土管和金融等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和债权债务转移等手续,资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并只收工本费。
第十九条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凡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50万元以上的乡镇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集体资产营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化运作,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公司所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管委会与资产营运公司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资产营运公司与所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考核,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其监督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市、县(区)也可建立乡镇企业资产营运公司,负责管理运作各级政府历年对乡镇企业的投资。
第二十条乡镇政府转变管理经济职能,不能无偿调拨企业资产,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为企业搞好投资环境和配套政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第二十二条乡镇企业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自主决定分配,适当拉开差距,经营管理层按照各自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乡镇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工会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形成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它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根据企业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鼓励参加其它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切实保障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乡镇企业负担明白卡,公开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程序和依据。除上交国家税收外,乡镇企业一切收费都必须载入负担明白卡,由乡镇企业服务站核准后收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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