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定有拘留吗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中,取保候审并非必定伴随着拘留的发生。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项行使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强制手段,主要用于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被正式拘留亦或是逮捕的情景之下,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和讯问。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拘留状态,那么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他们同样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
然而,这并不代表每一次进行取保候审之前,都必须先经历拘留这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下,取保候审并非拘役程序中所必须经历的阶段。这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随时听从司法机关的召唤并出庭应诉。而对于已经被拘禁的人员来说,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话,他们同样可以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一定会在拘役之前先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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