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产服务公司,买卖双方达成了购房协议,但是为了避开中介费用,买房者竟谎称无力支付房屋价款,与卖方达成终止协议。事后,双方将中介公司一脚踢开,依旧进行了私下交易,但被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近日,滨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去年8月25日,经过中山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张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胡某将蠡湖边的一套别墅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275万元,购房定金为15000元,一旦交易成功,胡某与张某各承担中介费25000元。若买卖中的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房产公司的劳务费,按购房总价款的2%计算,并赔偿房产公司的其他损失。去年8月27日,张某却称无力支付房屋价款,双方遂达成终止协议,赔偿胡某违约金15000元,并支付给房产公司5000元劳动报酬。不过,张某与胡某随后却在私下达成协议,买下了这幢别墅。房产中介公司方称,按照房产转让协议,张某应向其支付购房总价款2%的劳务费即55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公司不能接受张某给的5000元报酬。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未就中介服务费的支付事宜与该房产公司达成一致,且在事后仍然与胡某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违背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该房产公司要求张某作为违约方承担购房总价款2%的中介劳务费并赔偿其他损失的观点,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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